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
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
项目单位应通过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
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
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
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
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
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
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
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
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
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
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
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
项目规划通知
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
项目规划的
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
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
项目清单”),该
项目从备选
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
项目规划的
项目,地方
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
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
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
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
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
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
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
项目,纳入备选
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
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
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
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
项目清单的
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项目从备选
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
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
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
项目清单的
项目,由
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
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
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
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
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
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
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
项目,地方
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
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
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
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
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
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
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
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
项目规划的
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
项目单位应按新
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
项目规划的
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
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
项目清单的
项目,如调整
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
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
项目单位申请的
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6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