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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始建于1988年,1993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一期10平方公里,现已开发5.7平方公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全面负责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全权处理开发区一切事务。管委会内设办公室(政研室)、经贸发展局(招商局)、建设发展局(土地局、规划局)、社会发展局和财政局。市直工商、税务、公安、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分别在开发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分支机构集中在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办公,为入区企业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规划面积2万平方米,现已建成4000平方米,并入驻高新技术型企业10余户,成为淮南市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基地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器。 开发区基础设施功能齐全,为投资者提供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排污和通讯等“七通一平”的建设用地。 开发区现有企业160余家,总投资达20多亿元。其中外资企业22户,利用外资1.1亿美元。开发区现已形成以生物医药、纺织印染、软件开发、机械加工、食品加工和电子电器为主业的产业特色。目前,开发区境外投资主要来自韩国、澳大利亚、美国、德国以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韩国绿十字株式会社、韩国信友株式会社、韩国大弘纺织株式会社、澳大利亚江氏企业集团和德国拜耳公司等知名企业;国内投资者主要来自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市,其中包括浙江万向钱潮集团、四川托普集团、江西江中集团、陕西东盛集团和安徽丰原集团等多家上市公司。 开发区已形成“区中有园、以园兴区”的开发建设格局和产业特色。根据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目前正在建设六个专业工业园区:安徽淮南生物医药工业园、安徽淮南韩国工业园、托普淮南软件园、淮南万向工业园、淮南益益乳业科技园和淮南电子工业园,其中安徽淮南生物医药工业园和安徽淮南韩国工业园为省级工业园区。 开发区支持和鼓励国内外客商在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纺织、印染、服装加工及纺织机械产品,新型医药、现代中药及精密医疗诊断设备,机电一体化技术及产品,新型材料、精细材料,电子信息产品及现代通讯设施,食品、饲料添加剂及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投资,并享受财税奖励、土地扶持和优质服务等优惠政策。
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业,加快开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等在开发区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新建的各类企业,可择优享受国家、省颁布的投资优惠政策,即:如国家、省颁布的投资政策比本规定更加优惠,企业可享受国家、省颁布的投资优惠政策。
二、财政扶持
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可享受下列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前五年等额、后五年50%奖励扶持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资金。
第五条 投资企业用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由开发区财政按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50%奖励扶持企业;如属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按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等额奖励扶持企业,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退回已奖励的部分。
第六条 企业如发生经营性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 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征用土地、自建厂房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前二年等额奖励扶持企业,后三年50%奖励扶持企业,用于企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 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前五年由开发区财政按其所缴纳的房产税50%奖励扶持企业。
第九条 对本市现有企业以参股、收购、并购等方式投资进行资产重组并进入开发区的生产型企业,以本市现有企业前三年的平均纳税额为基数,按其税收增量部分享受在开发区新办企业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由开发区财政设立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开发区产业投资导向、属国家和安徽省支持鼓励、且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有利于我市资源性城市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地方经济有一定带动作用的工业项目。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10万元/亩以上。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给予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科技含量较高并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工业项目,在财政扶持上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具体扶持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实施进度确定。
三、土地
第十一条 开发区建设用地按其使用性质主要分为三类,即工业用地、商贸用地和住宅用地。商贸用地和住宅用地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最高期限按其用途分别为工业用地50年、商贸用地 40年、房地产用地70年。
四、规费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新建工业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收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给予50%以上的减免优惠,具体收费标准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规划建设行政事业收费减免一览表》。凡未列入行政事业收费减免一览表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到开发区投资企业收费,确须收费的应报请淮南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五、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生产性项目,由开发区负责为投资企业提供围墙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供热、排水、排污、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所需供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通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免缴增容费和开户费。
六、服务环境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进入开发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实行项目代办制,即项目一经受理,开发区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在项目单位提供办理项目审批法定文件资料的前提下,为其代办申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代码证及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审批等各项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开展商务谈判。
第十七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开发区企业每年可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相关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报市政府批准。能够合并的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平时有特殊情况须到企业检查,应事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协调检查事宜。未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或市政府的同意,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到区内收费,区内企业有权拒缴不合理收费或未经批准的收费。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前进入开发区的企业,仍享受原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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