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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4年6月,冯某向我借了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时间为1年。2005年6月我到他家要求其还钱,可他家人说已经有近一年时间没有看到他了。到现在为止,冯某一直下落不明无法找到。我的10万元是否还能要回?如何要回我的钱呢?
解答
你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权:
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冯某失踪,然后要求从他的财产中清偿欠你的债务。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因此建议,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冯某,并在法院缺席判决生效后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冯某的人个财产,来偿还10万元欠款。
来源:中国创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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