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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概况
淄博位于山东省中部,是国务院批准的山东半岛开放城市。总面积5938平方公里,人口418万,其中市区人口276万。辖张店、淄川、博山、周村、临淄五个区和桓台、高青、沂源三个县,及国家级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淄博是全国综合实力50强城市之一。2006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645亿元,境内财政总收入突破2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80.7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9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641元。三次产业比例为3.81:65.59:30.60。
淄博是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建成区面积150平方公里,绿化覆盖率38.5%。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具有较强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城市日供水能力近100万立方米,电网最大负荷224.7万千瓦,城市气化率99%,城市集中热化率85%,管道天然气年供应量4亿立方米。
淄博是山东省交通枢纽城市。胶济与张博、淄东、新泰铁路,济青与滨莱高速公路在淄博形成双“十”字交叉。中心区距济南国际机场70公里,距青岛国际机场210公里,距青岛港260公里,各区县间均有高速公路连接。
淄博是全国科教兴市先进市、文化模范市和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是山东省陶瓷、化工、医药、丝绸、冶金科研基地。拥有各类科研机构837家,专业技术人员25万人。全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12所,在校生7万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85所,每年可向企业输送各种熟练技术工人2.5万名。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淄政发〔2004〕19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淄博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 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或市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5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以上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按外来投资比例,享受下列财政扶持和土地出让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外来投资在500万元—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新办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四)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可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和农业税收的数额给予一定的无偿扶持资金; (五)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七)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建外来投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政策; (八)利用市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还80%。 第四条 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 户籍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二)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六条 其他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八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各级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后,由同级财政、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九条 在本优惠政策公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原《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淄政发〔2001〕65号)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原《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淄政发〔2001〕65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淄政发〔2004〕20号)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是指从市外为我市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市内外自然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人)。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引荐人从市外引进的,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并且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 (二)引荐人从境外引进投资的(按外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资金或实物奖励; (二)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本市合作方出资奖励; (三)给予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生产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引进境外资金的,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0.5%—1%给予奖励。 (二)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结构优化拉动作用大的项目,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高的奖励。 第六条 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营业后,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引荐人向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引荐人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合资、合作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合同书(章程),高新技术项目还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的鉴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后,奖励资金和实物由同级财政和受益单位在3个月之内兑现。 第七条 按本办法奖励的资金或实物,由受奖励的引荐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由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原《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淄政发[2001]66号)同时废止。
投资重点 1、建设三大产业基地 以高分子材料、陶瓷新材料、新型耐火及节能材料等为重点的新材料产业化基地。 以精细化工、现代医药、机 电装备、高档建材和纺织服装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以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为载体的区域性现代物流集散基地。 2、产业调整方向 加快发展新材料、化工、医药三大优势产业。 改造提升机械、冶金、建材、 纺织服装四大传统产业。 3、行业发展重点 工业 新材料:发展高分子材料、陶瓷新材料、新型耐火及节能材料等。 化学工业:扩大乙烯等基本有机原料生产规模,发展三大合成材料、苯酐、增塑剂、环氧丙烷、聚醚、氟化学品、氯碱等主导产品。发挥原材料优势,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深加工产品。 医药工业:发展化学新药、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技术医疗设备和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等。 机械工业:发展大容量高防护电机,大型专用泵类产品,轻型载货汽车、特种车及汽车零配件,水泥机械、造纸机械、玻璃机械、农业机械、环保设备等。 建材工业:发展日产4000吨 以上新型干法水泥,高档建筑陶瓷产品,高档玻璃及深加工产品,新型建材等。 纺织服装工业:发展化学纤维原料, 高档色织布及服装,高附加值新型牛仔布及服装,家用纺织品,针织布及服装,新型真丝制品等。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新型电子类整机、新型电子元器件,各类分析、检测仪器 ,高性能电池、视频及网络用相关产品,软件业等。 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生物农药,生物药品,黄原胶、生物素、氨基酸、核苷酸等生物工程制品。 环保及综合利用:发展煤矸石利用产品、粉煤灰利用产品、污水处理设备、消烟脱硫除尘设备等。 农业 农产品基地建设。 特色农产品加工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服务业 商贸流通业:加强中心城区商业设施建设,发展大型现代化专业批发市场,引进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 建设大型综合物流产业带、陶瓷物流基地、化工塑料专业物流园区和现代医药物流园区。 旅游业:开发齐文化、聊斋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建设南部生态旅游区、沿黄观光旅游和水乡特色的民俗风情旅游区。 其他服务业:加快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设施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信息、中介等服务业。 城市基础设施 淄博新区建设:在中心城区张店西部,规划建设52平方公里的淄博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居住区、商务区开发建设。 中心城区老城区改造:实施老城区内企业的搬迁改造,重点区域和地段的功能转换和改造建设。 周边城区的改造与建设。 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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