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长寿区招商引资局成立于2003年5月,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2005年4月同时行使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职能,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和外经外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相关的办法和制度,提交区政府研究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口接受市外经贸委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
二、编制全区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情况及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编报和信息发布交流工作。
三、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利用外资工作。按国家规定审核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进行初审;认真履行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的职能,妥善处理客商投诉,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外商投资全过程服务。
四、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分解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配合有关部门督查、考核、落实;代政府起草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报政府审议后施行;负责全区投资环境、法规政策等招商宣传资料的编制和对外宣传发布;建立、维护和推介招商项目库,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和协调工作;提出全区大型招商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各镇(街道)对外招商活动的指导,建立高效的招商网络。
五、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区对外劳务合作、工程承包、设计咨询、对外经援工作,承办区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上述业务的初审,外派劳务人员初审培训;参与对外经济合作纠纷的仲裁和协调处理,受理有关投诉;管理全区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多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
六、指导和管理全区进出口商品和国际服务贸易有关工作。协调做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指导外经贸企业申请国际国内质量、安全、环保等认证和广告宣传;管理全区出口商品商标登记后的有关事务;负责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初审、登记和日常管理;对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查并归口管理。
七、指导和管理全区企业和单位参加出口展览会、洽谈会、招商会、交易会等各种对外经贸活动,协调管理境外单位来我区举办招商、展销等各种经贸活动;承办区人民政府经贸活动代表团出访组团。
八、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干部人事管理。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长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凡在我区 投资新办企业可享受国家、市、地区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优惠政策摘录如下:
一、 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
1、设立在我区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 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率较低的,经市主管税务部门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3、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 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 项目和外商 投资符合《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 项目,在 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摘自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
二、 三峡库区优惠政策
1、在2010年前对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的新办民营企业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 投资扶持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就业的产业 项目,利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 基金,采取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利息的80%)。
1、 财税扶持政策
度起,第一至二年按区级财政分成部分的100%、第三至五年按区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凡出口创汇收入达到销售收入总额60%以上的,从第六至十年,可由企业申请,区政府批准,按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从地方财政收入中返还。
增值税自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的增值税按总额的10%,第二至三年按总额的5%,第四至五年按总额的2%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2、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新办生产型企业,生产用房城市综合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行政事业规费按每平方米包干10元收取。区级权属以外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除外)。
对外来 投资新办企业的水、电、气使用价格不高于当地正常收费。
3、用地政策
“七通一平”后的土地按土地基价适当优惠出让。入驻企业愿意租用标准厂房的,其租金每平方米6~1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