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创新方面,美国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几乎是同期全国创新成果的50%;来自欧盟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小企业人均创新成果是大企业的两倍,单位R&D投入产生的新成果是大企业的3~5倍。
小企业或个人创业者是科技创新的源泉,请善待在创业中的人们
一、科技创新最关键的难题不是资金,而是对创新方向的判断
1、政府和专家群都不可能成为有效创新判断的主要主体
也许有人会说,中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开始关注创新技术,但是截至今日,20年过去了,我们没有看到培育出来拥有领先科技技术的公司,难道是因为中国人科技创新的能力不够吗?我想没有人这样认为,更多的原因在于中国政府主导的创新活动大多是因为不知如何判断创新的技术或者技术是否具有可行性。一方面政府不是技术部门,很难搞清楚创新的技术是否可行。另一方面既然是创新的东西,甚至过去相关领域的专家都不一定在行,这时候创新判断的问题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因此,政府直接支持的研发活动作为一种跟随型或补课型的支持还可以,因为这种活动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创新,而只是跟踪国外已经成功的最新研发成果,因此其判断问题已经由国外解决。但真正当中国自己走到最前沿之后,以政府为主的创新判断会完全失效。
日本以通产省为主导的政府推动研发活动在80年代之前一直相当有效,这一模式成功推动了纺织、机械、化工、造船、汽车等产业的成功崛起。这些行业在技术上基本都已经是成熟的,至少技术方向都是完全成熟的,需要做的仅仅是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并把它们在国内产业化就可以了。但在80年代,当日本需要从跟随型向领导型转变的时候,日本依然采取以通产省主导的方式,提出了浪漫的第五代计算机计划,而这个计划最后执行得一塌糊涂,几乎没有任何真正有价值的结果。在领导型的高清晰度电视技术上,开发出的模拟制式技术,由于沒有看准数字化的发展方向,不得不推倒重来。这是因为对于这些IT产业下一个技术发展方向是什么,政府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有效的判断能力,即使有一批技术专家群支持也同样如此。
因为创新一方面就是创造新的东西,过去的专家也未必全清楚。另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创新往往是由于在过去多个学科的边缘地带跨专业,甚至跨行业的综合而带来,过去的专家往往只能具备理解创新中某一个局部的东西,对于全部内容很难正好都理解,这使“专家评审”式的评估对创新判断变得很困难。完全造假的“汉芯”竟然顺利通过一次又一次所谓的“专家评审”就是对这种模式的否定。
而政府对创新的判断、特别是对原创性创新的判断显然更是无能为力。
2、天使投资对创新判断的关键性价值
天使投资的最关键价值不仅在于提供创新活动最初的资金支持,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相当于发动了全社会的所有最专业的力量去评估创新最初始阶段的方向是否值得深入下去。并且最重要的是,天使投资人是用自己投入的资金去进行判断的,政府官员和专家群不可能用自己的钱去对创新进行判断。这在判断的认真性和严肃性上是有天壤之别的。天使投资者是企业家、技术专才、市场需求和金融投资相统一的特殊复合型专业人才,他们不是一般单纯学者型的专家。单纯学者型的专家不可能对这种原创性的活动评估提供全面的帮助。政府官员就更不靠谱了。
天使投资的第二个关键性的作用在于建立了创业者与风险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如何寻找风险投资是一个相当专业的过程,创业者往往都是工程师类型的人,他们往往连商业计划书都不知道该如何去写,也不知道该如何去和风险投资者进行专业的沟通。天使投资者则弥补了这个巨大的专业鸿沟。
天使投资者的第三个重要作用是为创业企业解决了初始阶段众多企业生存管理所需要的经验。创新者大多不善长其它方面的企业管理工作,天使投资者在这个阶段如同为创新胚芽提供了如母体子宫般的成长环境。
大企业对创新的价值在于完善和补漏,但本质上大企业并不适合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创新,特别是原创性的创新。因为他们仅仅依靠自己的研发实力就可以等创新技术成熟后再后发致人地推出更好产品,并领先市场。过多进行原创型的创新活动对大企业是很危险的行为,一旦其失败造成的损失会非常巨大。MOTO公司原创性的铱星系统最后失败,50亿美元的天价投入最后全打了水漂。一方面是大企业对创新方向的判断也会陷入“专家评审”的泥潭。这些专家为保自己的饭碗通常都不会去支持让人“感觉”有些“冒进”的技术方向。他们也不会用自己的钱去进行这种判断。而一旦大企业作出决定要投入某个技术方向,他不可能要求进行尝试的开发人员拿比别人低的工资,用比别的开发部门更低的待遇去进行这种尝试。这会使大企业原创性的创新尝试成本远远高于创业型的公司。而进行尝试的开发人员也不会有象创业型公司的极限内在动力去认真地进行这种尝试。既然等原创性的创新技术成熟后再投入也不迟,为什么要自己冒险呢?
这种创新的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链。小企业如同草等植物,大企业如同食草类动物,投资者如同食肉动物。创新就是从土里成长出生命,这个过程只有靠植物来完成。想让大企业进行原创性的创新活动,就如同要想让牛羊通过直接吃土生长一样。中国对创新主体的理解过去是放在科研院校,后来是放在大企业。只有当中国把创新的主体放在创业型的小企业时,才真正找对了对象。个人创业往往是在现在的公司发现了技术新的方向, 就组织一个小型团队,进行联合创业, 可能都不发工资或者只拿生活费,一起夜以继日的艰辛创业,极度底成本的支持和极大的创业热情支持着创业者勇往直前,直到项目成果可以初步商用,才可能考虑注册公司,进行商业活动.
3、天使投资关键性的生存环境——收购市场的发达
天使投资大多很难一直支持到被投资的企业上市,因此,所投资的企业被大企业或其他风险投资收购是主要的退出方式。而一旦创新的企业被大企业收购,创业者往往会获得一大笔资金,并且变得无事可做。只有去做天使,或者再自己投资创业。这些被收购了的创业者本身有一定资金,但资金又不是非常大,又有创业的经验,因此是非常合适的天使投资人来源。因此,收购是大批量生产高品质天使投资人的关键途径。美国苹果公司最初就是由刚刚卖掉了自己的公司,无事可做的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其实在中国也已经开始展现出这种苗头,例如创立3721的周鸿伟,UT的吴鹰,创立亚信后来任网通总经理的田朔宁,创立携程的沈南鹏,创立网讯公司(后将公司卖给CISCO)的朱敏等在退出原公司后都做了风险投资人或天使投资人。只是因为中国天使投资的环境很不好,否则会有更多人进入天使投资的行列。
但现在,中国在尝试由政府投入资金成立天使投资基金。而这种政府投入的天使基金最多不过是换个名字的风险投资基金而已,不可能承担真正意义上的天使投资人的责任。
4、收购市场的关键——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针对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的意义上当然是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但事实上,如果从对科技创新的支持角度来说,知识产权应当偏向于保护小企业。中小企业违返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给予处罚,而对大企业违反中小企业的行为处罚更为严厉和苛刻。只有这样,大企业才有极大的兴趣去不断地高价收购创新型的中小企业。从而不仅为创新的天使投资提供宽阔的退出渠道,而且可以大批量生产新的天使投资者,从而形成全社会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
我们今天对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理解最多就是收专利费。但如果仅仅是收专利费的话,与通过生产产品赚钱最多不过是量的区别,连辛苦程度都说不好谁多谁少。并且炒股票、炒房产都可以获得一定的暴利,人们没有兴趣通过创新来获得风险极大的收专利费的利润。况且最终用户往往对收专利费并没有好感。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的最大价值不是通过常规的收专利费,而是通过狙击型诉讼的游戏规则。就是放任市场侵权,等市场规模已经达到相当大的程度时,通过对侵权企业的狙击型诉讼,使其不仅付出应当付的专利费,而且加倍付出赔偿。大企业在遇到这种狙击型法律诉讼后往往会在短期内付出相当高昂的赔偿资金。
二、大企业的收购,放大科技成果的应用
当美国的大企业收购了一家新企业的时候,他们往往说主要是看中了这个企业的人才。但他们为什么不通过挖角,只要将对方少数关键技术人员挖过来就可以实现技术转移呢?美国的企业家与中国的企业家一样都是经济人,都是采用经济的方式作出选择的。他们之所以不选择挖人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而是通过代价高很多的收购对方企业的方式,道理很简单,就是因为挖人的方式一旦受到法律诉讼,远比收购的方式代价更高。这种“代价更高”不会是自动实现的,而只有通过法律环境来保障。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政府总是去找大企业的麻烦,而不是对大企业提供特别的保护。每个企业本能的愿望都是想通过垄断市场获得更多利润。垄断本身其实并不是问题,问题仅仅是垄断的方式是什么。不断地消灭竞争对手也不是问题,问题是消灭竞争对手的手段。微软总是被美国政府和其他企业找麻烦,关键不是因为微软垄断,而是因为他垄断的方式是一看到别的公司开发出新的软件,不是通过收购的方式获得这种新技术,而是通过“自主开发”类似的软件去在市场上挤跨对手。这种方式犯了众怒。CISCO公司在市场垄断和消灭竞争对手的数量上并不亚于微软,但他就很少被找麻烦。因为他垄断市场和消灭竞争对手的方式是通过大量的收购,其每个月都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收购的案例,如同一头每天都在不停地大量吃草的大象。
微软这样做法并不一定明智,他因为应付法律诉讼而付出的代价很难说就比收购方式更低。尽管他最后往往都成功逃过了诉讼的最后阶段。收购并不一定要花自己的钱,企业可以通过股票市场中小企业融资去获得收购所需要的大量资金。
但是现在,中国却在各个方面为大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保护,“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资金匮乏,本来就没有足够财力去支持对自己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面对这种不利的环境,就更难与大企业搏弈。而试图通过规定市场占有率去限制企业垄断行为更是与创新环境要求背道而驶,不得要领。大企业想垄断市场的本能愿望可以被合理的利用,而不是被简单地通过一刀切的进行数量限制。
你大企业想垄断,我小企业要创新,通过收购市场的发达可以使这两者完美统一。
只有当创新型的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狙击型的法律诉讼,以及被大企业收购一下获取上亿、十几亿、几十亿的收获时,这种比中大彩还要刺激十倍、百倍的示范效应才会使全社会的成员对创新活动进入高度“疯狂”、甚至高度“癫狂”的状态。创新是一种对个人投入巨大而风险极高的活动,如果没有这种对科技创新活动“高度癫狂”的社会环境是不可能调动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去从事创新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