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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刑法加大反腐败力度 官员财产说不清最高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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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在北京举行,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该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该草案还将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专家表示,这意味中国有关方面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尤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加重,使得这一刑罚不再成为一定程度上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昨天对早报记者表示,这“有助于加强反腐的刑事法律的力度”,同时仍有改进空间。

实施20年缺陷开始凸显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中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运用至今已有20年。1979年第一部刑法规定了受贿罪,但当时的规定比较笼统。1988年前后,各种新的腐败行为开始凸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1月通过了一个“补充规定”,使1979年刑法中的受贿规定具体化,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黄京平认为,当时为适应新的反腐败形势需要,刑法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适宜的,也是从实际出发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让一些腐败分子现了“原形”。最近的如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因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80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财产来源不明,昨天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不过近20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的自身矛盾和缺陷开始凸显。从九届全国人大到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三届人大代表接力呼吁的一个话题。

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认为,按贪污受贿最高可判死刑,而涉嫌官员都会钻制度的漏洞:不说清楚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非贪污受贿,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因此这个量刑标准成了贪污受贿的“降落伞”。

“原本是为加大反贪惩腐力度,弥补立法不足而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形中却成了腐败官员的‘挡箭牌’。”中央党校专家林喆指出。

此次草案在第395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增加了“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句。“这样既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据介绍,10年有期徒刑已经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林喆认为,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拆掉了腐败官员的‘挡箭牌’”。

李适时同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韩德云认为,之所以涉嫌贪污受贿的官员把“财产来源不明”作为逃避处罚的“降落伞”,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财产申报制度。林喆也认为,“加强反腐败关键在于预防,而财产申报是最好的防腐剂”。黄京平则说,反腐败应当是各种法律与政策的合力作用,而不是刑事法律本身就能解决的。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条款: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售个人信息将追刑责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此外,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提出要追究伪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低级别”绑架罪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低级别”刑罚:绑架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239条规定,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草案

作用有限增加成本“电子监管码”被删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去了初审稿中有关监管码的条款和内容,不再规定食品实施监管码制度。

“电子监管码”条款被删

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

对法律是否应当规定这一制度,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地方人大和企业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沟通、协商,建议删去草案初审稿中有关条款对监管码的规定。

小作坊监管方式明确

二审草案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方式,以避免监管空当。根据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草案还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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