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内资)
申请材料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出让合同;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通过的意见(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
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7、招标方案与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应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申请书及申报表
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外资)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中小企业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中小企业融资意向书;
5、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6、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7、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他附件及材料;
8、其他应补充提交的材料。基建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规划部门核发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房地产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书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意见;(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7)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工业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教育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新设立学校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医疗机构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信息化工程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水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