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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属乙方投资建设或购置的厨房设备、餐具、台椅、空调等可搬动资产,归乙方处置。水电、消防等室内外固定装修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人为破坏或损坏。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限期退出,并按照违约责任条款处罚。
(1) 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等引发学生罢餐、静坐、游行等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3) 因乙方责任,导致所承包的饭堂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
广东省达标食堂资格的;
(4) 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掺杂作假、销售无证食品、未按照经营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甲方规劝,限期整改依然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5) 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经营或挂靠经营行为的;
(6) 在经营过程中,因乙方过失导致一方或双方被行政处罚或其他违反法律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的;
(7) 乙方在经营的第一个学期属于试运营考察期,考察期内师生对食堂服务质量差的投诉经核实超过每月1宗的,合同于当学期末自动中止;
(8) 经营期内,由于乙方经营不善,经中介机构调查师生不满意率在70%以上的;
(9) 经营期内,未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项目经理人的。
第十九条 乙方出现第十八条之违约行为,按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发生涉及师生生命安全的赔偿,先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以乙方投资的设备折价或乙方所有财产优先受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卫生安全质量事故等事件而导致甲方向第三者承担经济责任的,乙方除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经确认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暂停营业或歇业,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1)乙方暂停营业在10天内,甲方免收乙方 个月的场地租金;暂停营业在3天内,甲方免收乙方 个月的场地租金,造成乙方设备、设施损坏的,由甲方负责出资修复或赔偿。
(2)乙方暂停营业30日以上,并确认不再恢复营业,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自觉地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向甲方缴交相关费用,逾期缴纳的,每超过一天,按欠款的3%收滞纳金。不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不得收取滞纳金。
第一章 履行合同双方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本着“真诚合作,服务师生”的宗旨,努力为乙方办好伙食创造必要的条件,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乙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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