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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报(记者华强)四年前,美国一家私募基金进入中国时,其首席代表向中国律师问的第一个问题是:私募基金在中国募资时与非法集资的红线到底在哪里?
这不是笑话,即使是,也是一个让人汗颜的笑话。类似这样的疑惑,在国内的业界,至今也不能说没有。
最近,创投界人士谈论得最多的一件事情,就是“黄浩事件”。5月10日,上海汇乐集团(一家民营创投公司)董事长黄浩,在股权置换签约仪式上被警方带走,罪名是“涉嫌非法集资”。
私募股权投资,即俗称的PE。在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私募股权基金立法又是空白的现实境况下,在红线边缘起舞的PE获得了莫大的机会,但也带来了触法的巨大风险。一系列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暗流涌动的同时,也带给我们深刻的思考:我们到底该建立一种怎样的机制,让PE合法、高效地前行?据了解,备受关注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日前出台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也明确,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立法推进PE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何小锋表示,现在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个重大的进展就是备案制,以前历来是审批制,即非经有权部门核准不得设立。此前,国家发改委掌管产业基金的审批权。
股权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创业投资基金(VC),指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由托管机构托管股权投资基金资产,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集合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
何小锋是参与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总体方案设计的主要人员。他认为,《管理办法》几易其稿迟迟未推出,折射出监管机构之间利益诉求的复杂性。备案制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运作中牵涉过多的监管部门,因为核准权放在哪一个部门,其他的部门都会有想法。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应该坚持私募的方式,来控制风险。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在出席“2009中国投资年会(上海)”时表示。他认为,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已经越来越成熟。他同时指出,在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也有一些制度和监管方面的制约因素。
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参与直接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立法就显得刻不容缓。为了解决商业银行和保险、信托、社保、券商投资PE的法律障碍,只有在国务院层面颁发一个管理办法,才能解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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