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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建议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声明与申报要求等。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方面:建议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建议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无需停牌;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建议取消季度报告等。
三是股份限售及管理方面:建议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股份进行锁定。
四是恢复上市方面:建议恢复上市的净利润指标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五是会计师职责方面:建议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六是保荐机构方面:建议考虑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对重要临时报告发表独立意见以及保荐职责与收益的匹配问题。
二、对《上市规则》的主要修改
我所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取了大多数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已经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修改后的《上市规则》整体框架保持不变,比之前增加了3条,修改了7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
(一)增加的3个条款
1。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为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在《上市规则》第三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5条),对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的条件进行原则性规定,并将在相关配套指引中进行细化。
2。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还在《上市规则》第六章增加一条“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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