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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单独条款,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的变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核心技术等核心竞争能力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十一节增加一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11.11.5条),该条款合并了原分散在11.11.2条第(十)项及11.11.3条第(七)项的内容。
(二)修改的7个条款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上市规则》2.2条中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
2。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修改2.7条相关内容为“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修改3.1.2条第一项为“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都需要声明。
4。修改3.1.10条,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向我所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
5。对3.2.6条中关于董事会秘书聘任的表述由“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修改为“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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