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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改9.1条,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中小企业融资产、可供出售金中小企业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7。修改17.1条为“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撤消任职资格证书;(六)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七)限制交易;(八)上报中国证监会;(九)其他监管措施。”,与我所即将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保持一致。
另外,我们还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重要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我所在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纳。
此外,反馈意见中还涉及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我们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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