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
《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
1.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
(1)《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
a. 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 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
a. 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 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
c. 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 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2.中国结算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范围及统计口径
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数据统计口径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时,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不发送相关信息。同一客户的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不作合并统计处理。
|